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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云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来源:www.ynmbjy.com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04日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规范我省教育收费管理,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精神,结合云南省教育收费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办教育收费

    (一)义务教育

    云南省义务教育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不得收取学费、杂费等其他明令禁止收取的费用。

    (二)非义务教育

    非义务教育实行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

    1.公办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制定(含调整,下同)已授权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在制定公办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保教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时,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并按规定履行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决策听证等程序后,由三部门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各有关学校收费应严格按照所在地收费标准执行。省属公办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保教费)和住宿费收费参照所在地收费标准执行。

    2.各地应主动组织开展公办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保教)成本监审工作,并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成本、受教育者承受能力、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保教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保教)成本的比例。各有关学校要加强校内成本核算,完整、合理、准确记录并核算办学成本。

    3.公办高等学校收费按照现行有关收费管理办法和标准执行。按照现行政策,公办高等学校学费占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比例最高不超过25%,学校自主定价收费项目不受该比例限制。

    非义务教育阶段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二、民办教育收费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6〕1077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4〕638号)精神,我省民办学校及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自主定价。

    (一)各民办学校及民办幼儿园要切实规范自身收费行为,建立完善学校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民办学校及民办幼儿园学费(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制定或调整需进行成本测算,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求社会、家长、学生意见建议,切实做好论证协商、收费公示等,并做好备案工作,确保定价行为公开、程序合法、标准合理,坚决防止过高收费。各级政府采用生均拨款方式给予民办学校和民办幼儿园经费安排的,学校应在公布收费标准时标注政府给予的生均补助金额,并在实际收取学费时予以扣除。

    (二)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应加强对民办学校及民办幼儿园收费的监督。对违规乱收费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将依据法律法规进行扣减招生计划及财政扶持资金、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三、其他教育收费

    (一)中外合作办学。云南省公办学校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学校按照成本补偿原则,同时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受教育者的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中外合作办学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制定或调整应严格执行成本核算、征求意见建议(必要时召开论证会)、集体决议、收费公示等程序,并按规定做好备案工作。

    (二)校企合作办学。云南省公办高校举办的校企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按照相应学科分类的学费标准执行。学校开展教学计划内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工作,可按有关标准收取学费,严禁以校企合作名义提高收费标准或以培训费、实训费等形式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向学生收费,严禁以校企合作名义转嫁由企业收费。

    (三)公办高职院校开展“3+2”联合培养模式招收的学生,前3年按照中等职业教育的有关收费标准执行,后2年转入高职教育,学费标准按照录取为五年制高职学生当年的五年制高职学费标准执行。

    (四)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继续执行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19〕880号)规定,云南省公办高校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由各高校综合考虑培养成本、培养方式、学科特点、专业属性、办学质量、当地物价水平及受教育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报省级价格、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学校应在招生简章中注明学费标准。

    四、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学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严格按照云南省各级各类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严禁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收取费用。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代收费不得获取中间差价。中小学、幼儿园严禁以家(班)委会名义强制、诱导、暗示学生接受有偿服务或收取与完成教学任务相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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