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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创新:民办教育持续发展的动力
来源:www.ynmnjy.com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5日
地方政策创新:民办教育持续发展的动力
赵雄辉
经过多年探索,我国民办教育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办学水平日益提升,现已成为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教育的发展不仅增加了教育资源,为数千万学子提供了学习机会,而且推动了教育体制改革,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当前民办教育正面临困境,表现为:因办学成本急剧增加,而融资借贷又有种种限制,一些学校已难以维持教育教学的正常运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的生源锐减,招生竞争激烈;民办学校难以形成稳定的教师队伍,教育教学质量因此受到影响等。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民办学校举办者或投资者的办学信心开始动摇,尤其是后者,因担心投资失败而急于收回成本,不愿意继续投入,这严重影响了民办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
面对严峻的形势,民办学校固然要自强不息、准确定位,通过走内涵发展之路来提高质量、创建品牌。但同时,政府也应主动引导和帮助,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出台一些扶持政策和措施。因为现有民办教育相关政策仅限于基本方针与原则的规定,缺乏完善的操作机制与办法,并且规定之间存在冲突,很难有效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现实问题。如,在民办学校产权和合理回报问题上,没有给出具体操作办法,包括怎样处理举办者投入和办学所积累的增值资产、怎样分配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怎样使民办学校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等。又如,在办学校教师地位和待遇上,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民办学校教师至今仍然只能按照企业标准购买养老保险,他们的身份确认、档案管理、职称评定不利于专职教师队伍建设。再如,在民办学校性质上,《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实际上一些管理部门仍按照企业标准对民办学校进行管理,直接影响到民办学校及其师生权益。
此外,对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存在争议。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明确指出“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但2004年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并没有予以支持,其中只规定学校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才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这并不符合民办学校实际。
对此,有必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允许各级地方政府大胆创新,出台扶持民办学校发展的优惠政策。事实上,一些地方已做出了有益探索。如湖南省人民政府2008年颁布实施《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其中明确指出“民办学校是民办事业单位”;浙江杭州市2005年制订的《杭州市区民办学校教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和湖南常德市2006年制订的《常德市民办学校教师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都规定民办学校教师可按事业单位标准购买养老保险;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05年制订《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可以一次性给予具备一定条件的民办学校举办者相当于学校净资产(扣除国有资产和社会捐赠部分)15%的奖励,作为举办者的初始出资额;广州市地税局2007年制订《关于民办学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有关政策之前,对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26年颁布的《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规定:“企业用税后利润在本地投资办学的,与其投资额相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财政部门奖励给企业,全额用于办学。”
正是在上述地方性政策、法规的支持下,民办教育在一些区域内得到了持续健康发展。而从全国范围看,怎样由点带面、从下而上,促进民办教育大环境的不断优化,形成良好的民办教育发展政策氛围,尚需管理者对民办教育“高看一等、厚爱一层”,需政策理论研究进行探索论证,更需要实践成功者提供可以推广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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